TechWeb報道 9月15日消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對原告胡某與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現(xiàn)場
原告胡某認為,被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的技術特征與原告享有的發(fā)明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保護范圍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侵權,并賠償原告人民幣50萬元。
據(jù)胡某稱,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tǒng)及其操作方法”的發(fā)明專利,于2016年5月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10268509.X,至今有效。
對于胡某的訴訟,摩拜公司辯稱,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不同,被告不構成侵權。摩拜方面表示,單車二維碼中含有車輛身份信息,摩拜單車手機應用程序經用戶注冊之后內含注冊用戶信息,摩拜單車手機應用程序、云端服務器、鎖控器之間進行無線信號連接。使用過程中,安裝了摩拜單車手機應用程序的注冊用戶,通過其手機上安裝的摩拜單車應用程序對準摩拜單車車身上的二維碼進行掃描,識別車輛身份信息,之后用戶手機會發(fā)送開鎖請求到云端服務器,請求中包含車輛身份信息、用戶信息,云端服務器收到用戶的開鎖請求后,會校驗用戶信息。
8月16日上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不過,并沒有當庭宣判。9月1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進行了宣判,稱雖然摩拜單車和涉案專利均具備“報警”功能,但實現(xiàn)該功能的技術路徑不同。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 QQ:61149512